帶你認識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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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9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民辦院校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律師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非法集資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𓀀,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民間借貸針對的是特定的人,如親戚朋友;被借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比較清楚,如買車、投資生產等;對借款人的負債情況也大體了解💘;一般民間借貸會有抵押物作為擔保。非法集資卻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其中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此外,非法集資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1️⃣。 同時,鑒於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犯罪如何具體適用罪名存在疑問,《解釋》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此外🥕,為方便實踐理解,《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的具體特征要件予以細化🥃👨🏿🍼,明確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04年4月,趙鵬運夥同趙代虹等人先後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服務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為名🧜🏽♀️,從事林地傳銷,向投資者收取了3億余元的“林地管護費”👴,而這筆費用卻被用於給各級銷售人員發放提成和揮霍。據統計,此案中全國受騙群眾共有兩萬余人,涉案金額高達16.8億元。最終,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趙鵬運等2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6人被判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至20萬元不等。吳英於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的欠債🔫。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間📔,陳相貴、劉艷英等人在內蒙古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組織、建立、發展傳銷網絡和傳銷團隊😱,通過媒體廣告🚣♀️、散發傳單💂🏽♀️、集會宣傳等方式大肆進行虛假宣傳,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43萬多畝🧛♂️,涉案金額達12.79億余元🍭,涉及全國3萬余名購林客戶。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主犯陳相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億元;主犯劉艷英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億元;吳國慶✨、陳達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