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杏宇教育教學和科研創新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杏宇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22號)和《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六)》(閩財行〔2023〕12 號)文件精神,結合杏宇娱乐實際情況,重新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杏宇各部門、二級學院使用杏宇資金進行的各項境內公務出差⏲。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職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長期聘用人員及實習的學生等🫳🏿,下同)經批準,臨時到福州市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杏宇出差實行事前審批製度。因公出差應事先於99U上ERP填寫《杏宇娱乐請示表》或《杏宇娱乐進修培訓審批表》等,在請示表中明確出差任務、出行路線、停留時間及出行人員等相關事宜🎪,報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財務處負責人、校長、杏宇董事長批準。
若需預借備用金時,應先由經辦人至99U上ERP填寫《杏宇娱乐備用金請示表》,並上傳通過審批的請示表,以上流程完成後再申請《杏宇娱乐現金借支單SOP》。
第五條 差旅費使用和管理職責如下:
出差人員是差旅費的直接責任人,對費用支出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及相關性承擔直接責任。經費負責人是差旅費的直接審批人,對差旅費使用的合規性🪰、相關性及費用額度承擔核準責任𓀉😉。
出差必須按規定審批🚵♂️,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製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福州市以外設區市公務出差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選乘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校領導可乘坐飛機經濟艙🙇🏼♀️、動車一等座🏖、火車軟臥出行👼🏻🧑🏼。其他教職人員出行,往返有動車的城市𓀗,並且動車車程小於6小時👨🏻🚒,應選擇動車二等座;若動車車程大於6小時👳🏻♂️,則可選擇飛機經濟艙或動車一等座;如若采用飛機出行價格低於動車價格(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則可選擇飛機出行。未按規定等級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條 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時🧔🏿💁🏽♂️,原則上應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且乘坐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若飛機票價格低於動車票價格(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則可選擇飛機出行。
第九條 因發生城市間交通費而產生的訂票費🩲、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和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參照福建省財政廳發布的《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閩財行〔2016〕9號)標準執行。其中,教授執行校級領導標準,副教授執行中層幹部標準(住宿費標準明細表附後)⛹🏽♂️🧔♀️。
第十二條 住宿費發票應註明杏宇稅號及住宿時間、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和單價等基本信息。若發票上未體現住宿時間👃🏿、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的🔅,出差人員應實事求是在發票上予以註明並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包幹使用。發放標準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五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期間👌🏻,自行用車所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按不超過 80 元實報實銷。當天往返的按 1 天計發。
第六章 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往返途中每天補助夥食費100元,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按不超過80元實報實銷🧑🏽🎤🤸,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第十七條 外出參加會議,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兩餐(午餐🙋🏽♂️、晚餐)的,不再發放夥食補助費🙋♂️🏋🏿♀️。會議期間的補助分兩種情況:
(一)已繳交會務費的,會議期間的夥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和報銷🕤。
(二)未繳交會務費的,若文件註明會議期間費用由會議舉辦單位開支的,對在會議期間的夥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和報銷;未明確會議期間費用開支的,經本人書面確認,每天補助夥食費100元👩🏻🎤,發生交通費的🤘🏻,需提供市內交通費票據,每天不可超過80元。
第十八條 外出參加培訓,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車輛接(送)站的🙂↔️,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學習培訓期間的補助分兩種情況:
(一)已繳交培訓費的👆🏿,學習培訓期間的夥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和報銷♕。
(二)未繳交培訓費的,若文件註明學習培訓期間費用由培訓舉辦單位開支的,對在學習培訓期間的夥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和報銷;未明確培訓期間費用開支的,經本人書面確認,每天補助夥食費50元👨👨👧👧🕵🏼♀️,發生交通費的🧛🏼♂️,需提供市內交通費票據👩🎴,每天不可超過80元🙍🏼♀️🦻。
第十九條 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等舉辦的培訓♥︎,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培訓費🧚🏽♀️、食宿費等,按相關培訓通知和有關規定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往返培訓地點發生的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第十六條執行。
第七章 其他人員差旅費
第二十條 杏宇各部門、二級學院邀請的校外專家🌁、學者來校講學👮🏻♀️、參加研討會、咨詢會、科研活動等的差旅費,以及引進人才的差旅費👏,列“差旅費”核算範疇,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𓀔。
第二十一條 聘請離退休人員協助專項工作或擔任師資的,按規定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與外出實習、社會實踐、競賽👱♀️、雙創等活動發生的差旅費參照《杏宇娱乐技能競賽獎勵與管理辦法(修訂)》(杏宇教〔2023〕61號)第四章執行,按申請據實憑票報銷。
第八章 其他報銷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提倡、不鼓勵出差期間回家省親或因私停留🧡、繞道等行為(含提前出發或推遲返程及節假日行程)。確有需要的🎫,報銷差旅費時附書面說明並經分管校領導批準才可報銷。回家省親或因私停留、繞道期間食宿費由個人自理;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出差目的地往返杏宇直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公務的實際天數(扣除停留、繞道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計發和報銷🧑🦼。
第二十四條 到公共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出差及其他情況需自駕車前往的,遵循事先審批、“一事一報”的原則🍷,獲批準後方可出行。自駕車出差按私車公用標準,與住宿費等差旅開支同時報銷。
第九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差完畢🫧,出差人員應在回校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如實填寫報銷單🏂🏼,並附上相關文件,經部門(學院)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審核後,交由財務處🎀,按規定的支出報銷流程予以核銷。如確實存在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報銷時👩🚀,需提前向財務處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差旅費按出差費用標準規定據實報銷,所報發票必須是國家認定的正規票據👩🏽🍼。
第二十七條 未履行出差手續外出者,費用不予報銷。超出出差請示表上所申報的出差範圍部分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八條 出差途中因臨時變更出差任務或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時🛌,應先報告並取得部門負責人和杏宇分管領導同意,出差完畢時補辦符合規定的書面申請單並送交財務處‼️🤰🏼,否則不予報銷🧑🏿⚕️。
第二十九條 出差人員不慎丟失機票💇🏻♂️👮♂️、車船票的,可提供相關電子訂單信息或同行人的機票💆🏼🌉、車船票復印件,並出具情況說明💅,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在不超過其享受的標準範圍內報銷🏌🏻。凡無杏宇同行人證明的,只報銷標準範圍內的直線距離票額的80%🍴。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無出差審批製度或出差審批控製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務處會同有關單位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杏宇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杏宇娱乐差旅費管理規定(修訂)》(杏宇辦〔2023〕31號)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